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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网上发帖辱骂他人店铺,法院判决:损害名誉需担责 世界新视野
来源:极目新闻    时间:2023-06-27 15:08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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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网上发帖辱骂他人店铺,法院判决:损害名誉需担责

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通讯员 向玲 刘楠

男子在网上发帖贬低他人店铺,号召网友辱骂他人店铺,结果被告上法庭。近日,经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调解,判决男子李某赔偿店主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,并赔礼道歉。

武汉市江夏区法院(通讯员供图)

张某在淘宝经营一家网店。今年1月,张某在多个第三方平台开展宣传并组织预售活动。为了达到更好宣传效果,张某建立了一个宣传预售群,其中李某就在其中。李某找到张某私聊,表示会协助其拉人进群宣传,希望张某将其设置为群管理员。

听了李某的话,张某信以为真,便将其设成了管理员,结果发现李某经常在群里发布不利于产品销售的言论,并且还对群里的女性管理员进行言语骚扰。

鉴于此,张某将李某踢出了群。李某发现自己被踢出群以后,十分气愤,就在自己建立的群里,片面描述事情经过,歪曲部分事实,引导群内其他成员对张某进行辱骂,并教唆群成员去张某的产品预售群内集体发表攻击性评论。同时,李某还在多个第三方平台发帖,对张某进行负面评价。

张某称,因李某的行为导致网友对其本人及店铺的信誉评价度降低,使潜在客户大量流失,严重影响了产品预售活动的开展和店铺正常经营,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,今年5月,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侵权行为,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不良影响,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
此案后开庭审理,经审理,法院认为,本案中,李某在多个人数较多的群、多个第三方平台发布不实言论,并引导其他网友对张某进行辱骂和攻击,对其预售活动产生怀疑,辐射范围较大,对张某的名誉及其经营的网店的信誉造成一定影响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: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”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今年6月中旬,经法院主持调解,李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,当庭承认错误,并删除了之前发布的不当言论,向张某赔礼道歉,同时自愿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。李某的调解方案得到张某认可,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。

承办法官提醒,为宣泄私愤捏造事实,在网络上进行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,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,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、恢复名誉。

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法律保障每一个从事民商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权利,不止线下,也在线上。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介绍,坚持优化营商环境,充分发挥审判职能,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。

(来源:极目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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